梅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暑假工
首 页 灯饰照明 五金机械 电子电器 商务金融 服装制衣 校园招聘 HR管理 职业指导
现场招聘会
搜索指示图片
当前位置: >> 职业指导 >> --政策法规-- >> 正文
10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所得补偿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 2003/5/27 15:07:52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点击:17668
[字号: ]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
出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
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
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
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有话说 现在有1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Want you
说的很好,我就是一个初出的新人 谢谢你的提醒
(2007/12/31 11:21:29)
用户名:    验证码:   
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发言时请遵法守纪注意文明
关于我们 | 求职帮助 | 招聘指南 | 人才派遣 | 联络我们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图站地图
全国客服电话: 0760-22236300 / 0760-22553303 业务电话:0760-22180333 总部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东路1号1310房第2卡
法律顾问: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刘叠律师  中文网址:博天   求职 招聘 博天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10123号 粤ICP备05055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