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参加省医保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在成都市区内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省医保。省劳动保障厅近日下发有关通知,首次就省级事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后接续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以及医保待遇作出规定。
两种费率可自由选择
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可选择统账结合(即含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或单建统筹(仅含统筹账户)两种方式参加省医保。其月缴费基数为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选定统账结合方式的缴费率为9.5%,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选定单建统筹方式的缴费率为6%,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办理相关手续时,接续人员应与省医保中心签订缴费协议。
1年内不接续视同放弃
自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的市民,从原单位缴费终结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6个月内办理接续并足额缴费后的(原已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从缴费的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从补缴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享受医保待遇。解除人事关系1年后,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省医保。同时,接续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如超过缴费时间就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可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医保费和利息,从补缴费用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享受医保,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省医保。
缴费年限最低10年
根据《通知》,以个人身份参保者,最低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原所在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参保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选择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继续按规定缴费或一次性缴足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按选择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肖建)
来源:华西都市报